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
关于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修改
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粤民民[2006]48号《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协会章程均须符合《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贯彻省、市文件精神,本会于2008年7月3日下午分别召开了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对协会原章程进行修改审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超过会议代表半数以上票数一致通过协会章程修改案,现将章程修改案在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月。从2008年8月4日—2008年11月3日止。
公示期间各会员均有权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若无异议,协会将章程修改后的版本提交至2009年会员大会表决。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章程》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英文:shen zhen protecting harmful bl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主要在深圳市防治老鼠、苍蝇、蟑螂、蚊虫、白蚁等有害生物的部门、疾病控制、防治公司及科研、教学、药械生产、推广应用的工作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和指导会员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降低密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组织和参与科学研究,探索防制对策、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办法、新成果、新产品、不断提高我市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71栋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组织,拟定防制老鼠、苍蝇、蚊虫、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的对策;
二、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推广防制新成果、新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和信息联系;
三、开展科普宣传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普及防制知识及技能,编辑科普资料。
四、与市相关部门合作,组织PCO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PCO公司的有害生物防治质量评估,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六、组织协调有害生物的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卫生杀虫药械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应用和推广。
七、负责本市除虫灭鼠、白蚁防治服务资质证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四)由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常务理事会针对某些具体问题提出的改正意见。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叁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贰万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捌仟元/年;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肆仟元/年;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贰仟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业规定;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5、章程赋予其他的权力。
6、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含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容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常务理事应经下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有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会员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通过,报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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